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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自考成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2年03月16日 15:57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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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
 
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
 
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
 
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
 
步能力;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2-
 
1.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2.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 及以上,课程平均学分绩
 
点计算办法按照《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参加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
 
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
 
(三)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
 
学籍年限);
 
(四)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
 
士学位。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
 
求,并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
 
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
 
步能力;
 
 
 
 
-3-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考试(PETS-3)成绩合格;
 
2.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
 
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毕业后超过 2 年(按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计
 
算)提出申请;
 
(三)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
 
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根据本细则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规定,校
 
学位办公室对当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往届毕
 
业生)提前 3 个月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交外
 
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
 
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评
 
议,提出拟授予、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成教高等教
 
 
 
 
-4-
 
 
育本科生由各函授站(点)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
 
步审核,将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
 
校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
 
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提交
 
校学位办公室汇总。
 
(三)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
 
料,按本细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名
 
单,形成《长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书。
 
第八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授予学士
 
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处理
 
意见并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
 
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5-
 
 
通过后,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条 学士学位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授予 1 次。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授予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长大发〔2018〕31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长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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