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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考学生奖励和处罚规定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 更新时间:2011-07-16 09:13: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湖南师范大学大学自考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自考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湖南师范大学大学自考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自考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自考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湖北大学自考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湖北大学自考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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