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老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须先交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