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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发布: 2013-01-24 15:18:43|已阅读: |来源:湖南自考网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及担任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自学考试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和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根据本单位考生规模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考籍管理办法;
二、落实并完成全国考办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全省的考籍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考生的自学考试考籍档案;
四、办理省际考籍转移(以下简称“转籍”)手续;
五、审核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以下简称“本科直报”)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
六、核发考籍有关的证书和证明,审核考生毕业资格,办理毕业审批手续;
七、统计上报全省考生考籍及毕业生数据。

第八条 市(州)自学考试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省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考籍管理办法;
二、落实并完成省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组织和检查本地区考籍管理工作;
三、协助省自学考试机构管理本地区考生的考籍档案;
四、初审本地区本科直报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
五、办理本地区考生向外省转籍的手续并报省自学考试机构复核;
六、组织审查本地区考生的毕业资格,整理、审核和传递本地区考生毕业、奖罚等有关资料;
七、统计本地区考生考籍有关数据。

第九条 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完成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二、指导考生报名入籍,发放考籍证;
三、协助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管理本县(市、区)考生的考籍资料;
四、完成本辖区考生的转籍、免考、借考和本科直报有关工作;
五、审查办理本县(市、区)考生毕业申请,收集、整理和传递考生毕业、奖罚等有关资料;
六、统计本县(市、区)考生考籍有关数据。

第十条 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本校主考专业助学班(含脱产、业余和短期培训形式)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省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完成省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二、负责本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考生的考籍管理。
三、负责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报名、考核工作;
四、审核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毕业资格,并参加毕业证书的审核与办证工作;
五、统计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考籍等有关数据;
六、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做好本校主考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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